Page 10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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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之公司型態


               依公司法第 2 條,公司種類可分為四種 : 無限公司、有                         受讓,原則上不得禁止或限制,相對可能造成股
               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台灣依公司                              東隨時因股權轉讓而變動;或當增資引進新資金
               法規定登記的公司家數超過 75 萬家,其中「有限公司」                          後,可能因股權結構變更造成原創業經營團隊持
               及「股份有限公司」合計家數佔登記家數 99%,意即                            股比例降低,產生失去經營權的疑慮。民國 107
               絕大多數企業家,多選擇設立此二種公司形態之公司。                             年新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已就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遭
               另民國 104 年修訂公司法,在原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中                           遇的籌資與經營權兼顧困難問題,調整放寬相關
               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閉鎖性股份有限                              的規定,如設計特殊條件-特別股,以及承認股
               公司之家數亦超過 4,500 家。                                    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以利新創業者有更多
                                                                    的彈性運作空間。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特點如下 :                                          ( 三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政府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事業之發展,營造
               ( 一 ) 有限公司 :
                                                                    更有利的商業環境,並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
                    屬於「人和」性質之組織型態,法令規範較少,
                                                                    於民國 104 年引進英、美閉鎖性公司制度,讓
                    但對資本之形成及移轉較缺乏彈性。例如 : 股東
                                                                    新創事業得以在股權安排與經營權自主上更具有
                    轉讓出資額,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
                                                                    彈性。閉鎖性公司,除了依原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之二以上之同意;雖相對有利於穩固經營權,但
                                                                    得以現金、技術或其他財產出資外,還增訂股東
                    較難對外募集資金,對公司成長限制較多。
                                                                    得以勞務作為出資種類;另一特點為股份轉讓可
               ( 二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章程予以限制,且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之方
                    屬於「資和」之組織型態,係現行法令規定下,                           式,得以章程另訂之。閉鎖性公司組織的運作模
                    公司擬進入公開資本市場之唯一組織型態。股份                           式,可賦予新創業者穩定成長及保留經營自主
                    有限公司原則採行所有權 ( 股東 ) 與經營權 ( 董事                    性。
                    會 ) 及監督權 ( 監察人 ) 分離制度,舉凡以股息

                    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選任董監事等公司重大事
                    項都需召開股東會決議。另,股東持股得自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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