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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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之公司型態
依公司法第 2 條,公司種類可分為四種 : 無限公司、有 受讓,原則上不得禁止或限制,相對可能造成股
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台灣依公司 東隨時因股權轉讓而變動;或當增資引進新資金
法規定登記的公司家數超過 75 萬家,其中「有限公司」 後,可能因股權結構變更造成原創業經營團隊持
及「股份有限公司」合計家數佔登記家數 99%,意即 股比例降低,產生失去經營權的疑慮。民國 107
絕大多數企業家,多選擇設立此二種公司形態之公司。 年新修正施行之公司法已就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遭
另民國 104 年修訂公司法,在原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中 遇的籌資與經營權兼顧困難問題,調整放寬相關
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目前閉鎖性股份有限 的規定,如設計特殊條件-特別股,以及承認股
公司之家數亦超過 4,500 家。 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以利新創業者有更多
的彈性運作空間。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主要
特點如下 : ( 三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政府為鼓勵新創及中小型企業事業之發展,營造
( 一 ) 有限公司 :
更有利的商業環境,並賦予企業較大自治空間,
屬於「人和」性質之組織型態,法令規範較少,
於民國 104 年引進英、美閉鎖性公司制度,讓
但對資本之形成及移轉較缺乏彈性。例如 : 股東
新創事業得以在股權安排與經營權自主上更具有
轉讓出資額,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
彈性。閉鎖性公司,除了依原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之二以上之同意;雖相對有利於穩固經營權,但
得以現金、技術或其他財產出資外,還增訂股東
較難對外募集資金,對公司成長限制較多。
得以勞務作為出資種類;另一特點為股份轉讓可
( 二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章程予以限制,且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之方
屬於「資和」之組織型態,係現行法令規定下, 式,得以章程另訂之。閉鎖性公司組織的運作模
公司擬進入公開資本市場之唯一組織型態。股份 式,可賦予新創業者穩定成長及保留經營自主
有限公司原則採行所有權 ( 股東 ) 與經營權 ( 董事 性。
會 ) 及監督權 ( 監察人 ) 分離制度,舉凡以股息
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選任董監事等公司重大事
項都需召開股東會決議。另,股東持股得自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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