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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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如何決定公司的董事會席次?
新修正之公司法已放寬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可以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至少 1
席,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因此,董事會席次可在公司章程以固定
席次 ( 例如 3 席 ) 或彈性席次。
在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公司法修正後,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席次可維持 3 席或
只設 1 席或 2 席,視經營團隊和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決定。實務上章程可以固定
席次或彈性席次兩種寫法,建議席次為單數,以利有效之表決。
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司,於股東會召開前,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原則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 累積投
票制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另訂選舉方式者,從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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