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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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規劃股權架構?                                   ( 二 ) 策略性投資人與財務性投資人
                                                                    財務性投資人主要著眼於企業能為其帶來多少財
               依公司法及公司治理實務,公司日常業務經營應由董
                                                                    務報酬,其投資通常設有存續期間及退場機制,
               事會決定,通常以普通決議通過,即過半數董事出席、
                                                                    投資報酬率高低為其關切重點,故對企業經營參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就重大事項,例如選任董
                                                                    與程度較低。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提供財務支援
               事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增資發行新股、股份交                              外,通常具備產業相關知識與技術,能提供企業
               換等,則須經特別決議通過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上下游資源整合,協助開發新市場、新產品,提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如與股東權益相關或對公                              升技術,及優化公司治理、內稽內控等流程,因
               司組織型態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                             此,其通常要求較高比例之股權及董事席次,以
               減資、彌補虧損、變更章程、合併、分割、股份轉換、                             影響公司決策與發展走向。新創公司應考量自身
               重大營業或財產讓與、終止上市櫃等,則須經股東會                              財務狀況、研發產品或業務開發等不同階段,決
               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通過行之。                                       定適當時機引進策略性或財務性投資人。

               因此,若希望能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較高度決策權,                         ( 三 ) 創辦人及核心團隊
               於持股比例及董事席次規劃時即應考慮各議案所需決                              草創時期,創辦人及核心團隊即應充分溝通,避
               議門檻,亦應就大股東、小股東立場分別思考相關持                              免依人數平均分配持股,以免於決策時若各執己
               股比例是否能維持主導權或將構成否決權而影響公司                              見,不僅容易陷入僵局,更可能遭多數暴力而偏
               正常營運。就如同房屋建造須考量大環境、個案需求                              離發展正軌。若經深思熟慮後,股東間仍決定持
               等,股權架構規劃亦應面面觀、兼顧大小事,避免一                              股比例均等,則旨在合意共治,此時,除依法令
               失足而成千古恨。                                             規定決議門檻外,更應預先規畫若股東間發生爭
                                                                    議、僵局之解決之道,搭配適當出場機制,例如
               二、持股比例應考慮議題
                                                                    強賣權 (Drag-along)、隨賣權 (Tag-along)、買

               ( 一 ) 法令限制                                           權 (Call Option)、賣權 (Put Option) 等,藉由股
                                                                    東協議約定防患於未然。同時,亦應考慮每次募
                    首應留意所營事業有無法令限制,例如最低資本
                                                                    資預計釋股比例及發行條件是否保留最惠國待遇
                    額要求、股東是否允許為外資或陸資,持股比例
                                                                    條款於較後階段,權衡投資人能挹注資金、資源
                    有無上限或下限,是否須取得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及推升估值之效益。
                    特許執照或僅須事後報備即可。如擬依外國法設
                    立公司,除享有稅賦優惠外,更應留意當地法規
                    對組織型態、股東資格、董事身分等限制,以免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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