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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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規劃股權架構? ( 二 ) 策略性投資人與財務性投資人
財務性投資人主要著眼於企業能為其帶來多少財
依公司法及公司治理實務,公司日常業務經營應由董
務報酬,其投資通常設有存續期間及退場機制,
事會決定,通常以普通決議通過,即過半數董事出席、
投資報酬率高低為其關切重點,故對企業經營參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就重大事項,例如選任董
與程度較低。策略性投資人除可提供財務支援
事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增資發行新股、股份交 外,通常具備產業相關知識與技術,能提供企業
換等,則須經特別決議通過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上下游資源整合,協助開發新市場、新產品,提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如與股東權益相關或對公 升技術,及優化公司治理、內稽內控等流程,因
司組織型態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例如選任或解任董事、 此,其通常要求較高比例之股權及董事席次,以
減資、彌補虧損、變更章程、合併、分割、股份轉換、 影響公司決策與發展走向。新創公司應考量自身
重大營業或財產讓與、終止上市櫃等,則須經股東會 財務狀況、研發產品或業務開發等不同階段,決
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通過行之。 定適當時機引進策略性或財務性投資人。
因此,若希望能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較高度決策權, ( 三 ) 創辦人及核心團隊
於持股比例及董事席次規劃時即應考慮各議案所需決 草創時期,創辦人及核心團隊即應充分溝通,避
議門檻,亦應就大股東、小股東立場分別思考相關持 免依人數平均分配持股,以免於決策時若各執己
股比例是否能維持主導權或將構成否決權而影響公司 見,不僅容易陷入僵局,更可能遭多數暴力而偏
正常營運。就如同房屋建造須考量大環境、個案需求 離發展正軌。若經深思熟慮後,股東間仍決定持
等,股權架構規劃亦應面面觀、兼顧大小事,避免一 股比例均等,則旨在合意共治,此時,除依法令
失足而成千古恨。 規定決議門檻外,更應預先規畫若股東間發生爭
議、僵局之解決之道,搭配適當出場機制,例如
二、持股比例應考慮議題
強賣權 (Drag-along)、隨賣權 (Tag-along)、買
( 一 ) 法令限制 權 (Call Option)、賣權 (Put Option) 等,藉由股
東協議約定防患於未然。同時,亦應考慮每次募
首應留意所營事業有無法令限制,例如最低資本
資預計釋股比例及發行條件是否保留最惠國待遇
額要求、股東是否允許為外資或陸資,持股比例
條款於較後階段,權衡投資人能挹注資金、資源
有無上限或下限,是否須取得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及推升估值之效益。
特許執照或僅須事後報備即可。如擬依外國法設
立公司,除享有稅賦優惠外,更應留意當地法規
對組織型態、股東資格、董事身分等限制,以免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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