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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種類之選擇

               股東間之不同待遇,除可以股東協議於私人間約定外,                        (二)特別股
               亦可透過發行特別股、於章程明定特別條件,以達對                              特別股係相對於普通股,其發行條件較優於或劣
               所有股東公開公示之效果。                                         於普通股之特殊權利義務。依公司法第 157 條,
                                                                    應於章程明定 :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
               (一)普通股
                                                                    定額或定率,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
                    普通股是公司發行最基本、不具特別權利義務之                           定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股份,持有普通股之股東享有公司法規定之出席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
                    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盈餘分派權,及剩餘財產                           股,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
                    分配請求權等。特定之普通股股東間如擬有特別                           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
                    拘束,例如選任特定董事、限制股份轉讓、優先                           數、方法或轉換公式,轉讓之限制,及其他權利
                    承購權等,須搭配簽署股東協議方可達成。惟此                           義務等。
                    約定仍限於當事人間有效,違反只構成違約效
                                                                    因特別股之發行條件明定於章程,故若擬修改,
                    果,而非違反法令或違反章程之自始、當然、確
                                                                    須踐行公司法第 277 條修改章程之程序,即須經
                    定之無效。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
                    發行普通股,若未超過章程所定之授權資本額,                           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且
                    則只須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                           依公司法第 159 條,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如章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次發行新股;若將超                           程變更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股東

                    過授權資本額,則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                           會特別決議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程,再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之。
                                                                    值得注意,實務上常見公司發行可贖回特別股。
                                                                    此種特別股雖能於特定條件成就時,由公司主動
                                                                    贖回、逐出特別股股東,惟此於會計認列上可能
                                                                    被認為負債,而衝擊公司營收。若新創公司有意
                                                                    規畫上市櫃時,應充分評估此舉之利弊得失。
                  勤業眾信的小叮嚀

                  妥善規劃股權架構,如同房屋打好地基,量身訂製方能穩固、耐震,承受逐次募資過程中層層堆疊之重
                  力、進而轉化為成長動能。新創公司於各階段應充分諮詢財稅法專家意見,掌握所有權及主導權、落實
                  公司治理,帶領企業茁壯、欣欣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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