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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權種類之選擇
股東間之不同待遇,除可以股東協議於私人間約定外, (二)特別股
亦可透過發行特別股、於章程明定特別條件,以達對 特別股係相對於普通股,其發行條件較優於或劣
所有股東公開公示之效果。 於普通股之特殊權利義務。依公司法第 157 條,
應於章程明定 :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
(一)普通股
定額或定率,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
普通股是公司發行最基本、不具特別權利義務之 定率,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股份,持有普通股之股東享有公司法規定之出席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
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盈餘分派權,及剩餘財產 股,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
分配請求權等。特定之普通股股東間如擬有特別 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
拘束,例如選任特定董事、限制股份轉讓、優先 數、方法或轉換公式,轉讓之限制,及其他權利
承購權等,須搭配簽署股東協議方可達成。惟此 義務等。
約定仍限於當事人間有效,違反只構成違約效
因特別股之發行條件明定於章程,故若擬修改,
果,而非違反法令或違反章程之自始、當然、確
須踐行公司法第 277 條修改章程之程序,即須經
定之無效。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
發行普通股,若未超過章程所定之授權資本額, 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且
則只須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 依公司法第 159 條,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如章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次發行新股;若將超 程變更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股東
過授權資本額,則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 會特別決議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程,再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之。
值得注意,實務上常見公司發行可贖回特別股。
此種特別股雖能於特定條件成就時,由公司主動
贖回、逐出特別股股東,惟此於會計認列上可能
被認為負債,而衝擊公司營收。若新創公司有意
規畫上市櫃時,應充分評估此舉之利弊得失。
勤業眾信的小叮嚀
妥善規劃股權架構,如同房屋打好地基,量身訂製方能穩固、耐震,承受逐次募資過程中層層堆疊之重
力、進而轉化為成長動能。新創公司於各階段應充分諮詢財稅法專家意見,掌握所有權及主導權、落實
公司治理,帶領企業茁壯、欣欣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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