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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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 3.0 與智慧財產管理                              二、新創企業常見智財風險


               新創企業之成長目標,可以從短期爭取資金挹注,到                         ( 一 ) 創辦人拆夥衍生智慧財產權歸屬爭議
               中期以尋求大企業併購或長期追求自身永續發展為規                              新創企業若由多位創辦人或多位合夥人設立,常
               劃。為持續深化台灣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                              見創業初期因合作夥伴間基於信賴關係,並未以
               金管會於2022年8月推出了為期三年的「公司治理3.0-                         書面契約約定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致團隊成員拆
               永續發展藍圖」,分別以「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                              夥或離開企業後,各自主張自己係該智慧財產權
               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                             之真正權利人,互相指控侵權,或是循司法程序
               「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                              請求確認真正權利人。以專利權為例,常見有企
               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                              業之創辦人,未經企業或其他同為創辦人之共同
               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 5 大主軸為中心,合計 39                          發明人同意,持企業所擁有之技術內容,以自己
               項具體推動措施。而綜觀此五大主軸,均與企業之智                              名義為單獨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並經智慧財產
               慧財產管理息息相關,換言之,企業若以永續經營、                              局核准審定後成為專利權人,致該創辦人離開企
               守護股東權益為發展方向,務必針對其所有之專利、                              業後,該專利權之權利歸屬發生爭議 ( 智慧財產
               商標、著作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進行管理、推動,                              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智慧
               尤其應著重在專利及營業秘密之布局及管理,並同時                              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參
               兼顧著作與商標之保護。                                          照 ),形成掏空新創企業之智慧財產權。


                                                               ( 二 )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
                                                                    新創企業進行技術研發或創作智慧財產權時,常
                                                                    發生投入技術或商業模式研發前,未執行相關先
                                                                    前技術之檢索或引用過多他人之在先智慧財產
                                                                    權,致生侵權爭議;或是忽略與其他業務合作往
                                                                    來夥伴,共同進行技術研發、創作時,因技術需
                                                                    求或資金匱乏,故允許他人使用技術入股,卻未
                                                                    就技術之權利歸屬、授權範圍、讓與條件等進行

                                                                    妥適約定,導致後續容易衍生始料未及之智慧財
                                                                    產權侵權糾紛,影響新創企業之聲譽及權利實施
                                                                    之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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