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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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治理 3.0 與智慧財產管理 二、新創企業常見智財風險
新創企業之成長目標,可以從短期爭取資金挹注,到 ( 一 ) 創辦人拆夥衍生智慧財產權歸屬爭議
中期以尋求大企業併購或長期追求自身永續發展為規 新創企業若由多位創辦人或多位合夥人設立,常
劃。為持續深化台灣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發展, 見創業初期因合作夥伴間基於信賴關係,並未以
金管會於2022年8月推出了為期三年的「公司治理3.0- 書面契約約定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致團隊成員拆
永續發展藍圖」,分別以「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 夥或離開企業後,各自主張自己係該智慧財產權
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 之真正權利人,互相指控侵權,或是循司法程序
「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 請求確認真正權利人。以專利權為例,常見有企
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 業之創辦人,未經企業或其他同為創辦人之共同
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等 5 大主軸為中心,合計 39 發明人同意,持企業所擁有之技術內容,以自己
項具體推動措施。而綜觀此五大主軸,均與企業之智 名義為單獨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並經智慧財產
慧財產管理息息相關,換言之,企業若以永續經營、 局核准審定後成為專利權人,致該創辦人離開企
守護股東權益為發展方向,務必針對其所有之專利、 業後,該專利權之權利歸屬發生爭議 ( 智慧財產
商標、著作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進行管理、推動, 法院 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 61 號民事判決、智慧
尤其應著重在專利及營業秘密之布局及管理,並同時 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參
兼顧著作與商標之保護。 照 ),形成掏空新創企業之智慧財產權。
( 二 )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
新創企業進行技術研發或創作智慧財產權時,常
發生投入技術或商業模式研發前,未執行相關先
前技術之檢索或引用過多他人之在先智慧財產
權,致生侵權爭議;或是忽略與其他業務合作往
來夥伴,共同進行技術研發、創作時,因技術需
求或資金匱乏,故允許他人使用技術入股,卻未
就技術之權利歸屬、授權範圍、讓與條件等進行
妥適約定,導致後續容易衍生始料未及之智慧財
產權侵權糾紛,影響新創企業之聲譽及權利實施
之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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