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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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繳


               像律師或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勞務,不包括在前述營業稅法銷售勞務的範圍,所以他們不用開發票。但
               是為了能掌握課稅資料,所得稅法針對一些所得給付項目,賦予給付人必須先行扣繳稅款的義務,因此平常沒有
               取得發票的費用支付,就要注意有無扣繳義務。


                            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扣
                            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依規定扣繳率將稅款預先扣下。
                            扣繳單位所扣下之稅款,應依所得人身分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 :
                      繳                          所得人為居住者                        所得人為非居住者
                               繳款期限            給付日之次月 10 日前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

                      填     扣繳單位給付所得稅法第 88 條之各類所得,應依規定填寫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扣繳單位應依所得人身分別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稽徵機關 :
                                                  所得人為居住者                       所得人為非居住者
                               申報期限       原則 : 次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稽徵機
                                          查核,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將該憑            關申報
                      報                   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例外 : 如每年
                                          1月遇有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
                                          彙報期限延長至 2 月 5 日止,憑單
                                          之填發則延長至 2 月15日。股利憑
                                          單之填報期限亦同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之扣
                            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
                    扣繳義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
                     務人     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
                            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
                            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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