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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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是否應該要設立閉鎖性公司?
引進閉鎖性型態之公司主要目的係為了鼓勵小型企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業,其優點是提供初
創公司彈性之股權運作,比如可透過一定比例勞務出資之方式取得股權、發行複數表決權、
特定事項否決權、可轉換成複數普通股、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當選一定名額董
事、監察人之特別股、發行無面額股票、發行私募普通、轉換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並得
於章程載明限制股東股份轉讓,以擁有高經營自主之空間,且可增進草創初期股東間之信
賴感。未來,當公司規模趨於穩定時,得以依法令規定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公司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修正後已開放許多與閉鎖性公司相同之條件,新創
公司選擇設立閉鎖性公司前,可注意是否特別需要以章程約定股東間之權利義務或股東是
否有以勞務出資,若無閉鎖性公司特有的優勢,則不一定需要成立閉鎖性公司。
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公司的差別在哪裡?
此兩種型態之公司組織,於字面上雖皆是有限清償責任為主,其設立規定卻有所不同,例如股東人數、出
資型態、董事會及股東會等。以下列出常見差異之處。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2 人以上股東 ( 自然人 )
股東人數 至少1人
• 1 人政府或法人股東
股東責任 原則上均以出資額為限,但均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
修法後至少 1 名董事
董事人數 至少 1 人,最多 3 人
*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 5 名董事
至少 1 名監察人,修法後單一法人股東公
監察人數 不適用(無) 司得不置監察人
*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 2 名監察人
最低資本額 無限制,但特許事業另有規定或有聘僱外國籍員工之需要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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