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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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證券交易所得部分,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其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
額中減除,惟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最低稅負,證券交易稅徵收率則維
持 3‰,僅就營利事業有關所得基本稅額之課徵規定表列如下 :
項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計算稅基 )
最低稅負 12%-15%,現行稅率為 12%
扣除額為新台幣 60 萬元 (112 年度開始適用 )
境內法人
法 持有 3 年以上,半數所得額免稅
人 出售損失得後抵 5 年
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免徵
境外法人
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課徵最低稅負,相關規定同境內法人
另,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已經從 110 年 1 月 1 日開始,須重新計
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僅就個人有關所得基本稅額之課徵規定表列如下 :
項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證券交易所得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計算稅基 )
現行稅率為 20%
扣除額為新台幣 670 萬元
境內居住
自 出售損失得後抵 3 年
之個人
然 若交易時出售持有設立未滿五年國內高風險新創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得免納
人 入個人最低稅負的稅基
非境內居 免徵
住之個人
七、公司成功獲利、股東光榮繳稅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