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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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1) 股權控制力 : 即直接或間接持股 CFC 的股權 50% 以上
            ( 註 2) 實質控制力 : 對 CFC 之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 註 3)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該國家或地區稅率未超過我國營所稅稅率之 70%( 目前門檻為 14%)
            2. 該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實際匯回時才課稅
            ( 註 4) 所謂 CFC 有實質營運活動,係指 CFC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1.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 當年度被動收入 ( 例如 : 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 ) 占全部收入
            ( 即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 ) 低於 10%。

            因此針對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於民國 113 年 5 月申報 112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除符合豁免規定外,應依據規定,
            依直接持有 CFC 之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是營利事業股東則須注意是否目前的海外投資地區為依 CFC 規定下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有須遵循營利事業
            CFC 規定課徵所得稅的情況。













               勤業眾信的小叮嚀

               實務上,新創團隊未來很可能打算長期持有公司股票,甚至可能將股票「傳子傳孫」,也就是說,公司若
               成功獲利,新創團隊會以「股利所得」為主要獲利模式,那麼新創團隊應分析究竟是以自然人身份投資,
               還是藉由控股公司來間接投資新創公司之稅負較為有利?

               相對的,針對創投或法人股東而言,未來獲利模式可能是以「證券交易所得」的方式獲利出場,
               股東出售股票前,每年都以收取「股利所得」而獲利,待時機成熟,再出售股票以獲取「證券交易所得」,
               且在實際案例中,常見部分自然人股東同時有中華民國國籍也同時擁有外國國籍,或者是未來資本用途可

               能在國內置產,也可能轉往海外運用,因每個股東的需求都不同,身為公司的股東,應該審慎思考未來的
               獲利模式及本身的需求,不同的投資目的應有不同的投資架構思維,在投資之初即規劃好投資架構,以避
               免未來無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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