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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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研發製造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業務
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包括 :
適用範圍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
施行截止 民國 120 年
除了上述的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的獎勵外,公司常用的租稅獎勵還有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稅、股東投資抵
減、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以及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優惠,茲列表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
租稅獎勵項目 相關適用條例及獎勵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明定,營利事業自辦理申報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
營利事業以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
盈餘進行實質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投資
達 100 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公司創立或擴充若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第 7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 ( 第 40 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 33 條 ) 規定,可申請以
股東投資金額一定比率抵減股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股東應取得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辦理當年
股東投資抵減 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申請抵減
個人按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2 規定,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 2 年經政府核
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100 萬金台幣,只要
取得並持有該股份達 2 年,則得就投資金額 50% 額度內,自持有屆滿 2 年之
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中減除,惟每年得減除金額以新台幣 300 萬為限。
四、租稅也有限時優惠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