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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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研發製造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業務
                                   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包括 :
                    適用範圍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
                    施行截止         民國 120 年




            除了上述的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的獎勵外,公司常用的租稅獎勵還有實質投資減除未分配盈餘稅、股東投資抵
            減、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以及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優惠,茲列表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



                  租稅獎勵項目                                相關適用條例及獎勵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 明定,營利事業自辦理申報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
                   營利事業以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
                  盈餘進行實質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
                      投資
                                   達 100 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公司創立或擴充若符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第 7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 ( 第 40 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 第 33 條 ) 規定,可申請以
                                   股東投資金額一定比率抵減股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股東應取得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辦理當年
                  股東投資抵減           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股東投資抵減證明書正本申請抵減
                                     個人按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2 規定,以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 2 年經政府核
                                   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100 萬金台幣,只要
                                   取得並持有該股份達 2 年,則得就投資金額 50% 額度內,自持有屆滿 2 年之
                                   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中減除,惟每年得減除金額以新台幣 300 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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