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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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符合前開認定資格之下列相關費用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
                       適用範圍          與研究計畫能相互勾稽之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
                                     委託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 ( 含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 支出
                                     經專案認定之費用
                       施行截止         民國 113 年


               C、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法規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項目         研發及人才培訓支出

                       適用對象         依公司法設立並取得經濟部審定之生技醫藥公司
                       抵減時點
                                    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起年度抵稅,年限為 5 年
                        及年限

                     抵減率及抵稅             支出金額的 25%
                         限制             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50%,但最後 1 年不在此限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該函自核發之次日起 5 年內有效
                       審定資格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不符要件,得移請經濟部撤銷,並追繳已抵減稅款
                                        最近三年未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之下列費用 :
                                      專門從事研發工作之全職人員或該條例規定諮詢委員或顧問之薪資
                                      委託國內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 ( 含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 ) 支出
                                      委託符合規定之國內醫藥研發公司,從事生技醫藥研發等費用
                       適用範圍           與研究計畫能相互勾稽供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
                                      專為研發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為研發製造生技醫藥而符合辦法所規定之改進製程技術費用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其他經專案認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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