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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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一般營利事業 產業創新條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除民國 92 年年底以
課稅 前已技術入股之技術
上述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須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
時點 股外,於技術充抵股
款年度課徵所得稅
原則 : 股票轉讓價格 原則 :
扣除相關尚未認列之 1. 技術入股 : 股票轉讓
價格扣除成本費用
成本費用
2. 認股權憑證 : 股票轉
讓價格扣除成本費用扣
例外 : 若自取得股票
除認股價格
日起,持有股票且提
所得 股票面額原則 : 或作 股票轉讓價格扣除 例外 : 若自取得股票日
供該股票發行公司以
計算 價抵充出資股款之金 相關尚未認列之成 起,持有股票且繼續任
技術作價之智慧財產
方式 額扣除成本費用 本費用 職於該公司或提供該公
權其應用相關服務累
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
計達二年者,得以
累計達二年者,得以「取
「取得股票日價格」
得股票日時價」或「轉
或「實際轉讓日價
讓或撥轉日時價」孰低
格」孰低扣除相關尚
扣除相關尚未認列之成
未認列之成本費用
本費用
技術投資人得以轉讓價
成本 個人得以股票面額或 中小企業或個人得
個人得以轉讓價格之 格之 30% 認定
30% 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 以轉讓價格之 30%
30% 認定 高階專業人員須自行舉
認定 金額之 30% 認定 認定
證,核實認定
註 : 如屬學研單位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歸屬其所有之智財權,其所取得之股票分配予我國創作人,
我國創作人亦有緩課之適用,惟係做為創作人之薪資所得,並無 30% 成本認定之適用。
勤業眾信的小叮嚀
不論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或是產業創新條例,技術作價的所得原則是可遞延至該
股票實際轉讓時再課稅。但必須特別提醒的是,若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選擇按取得股票日之價格或轉讓時
的時價孰低來課稅。因此,需要注意能否符合特定條件來減輕稅負是件很重要的事。
五、沒錢可以技術掛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