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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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一般營利事業               產業創新條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除民國 92 年年底以
              課稅     前已技術入股之技術
                                         上述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須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
              時點     股外,於技術充抵股
                     款年度課徵所得稅

                                             原則 : 股票轉讓價格                              原則 :
                                           扣除相關尚未認列之                                   1. 技術入股 : 股票轉讓
                                                                                    價格扣除成本費用
                                           成本費用
                                                                                       2. 認股權憑證 : 股票轉
                                                                                    讓價格扣除成本費用扣
                                             例外 : 若自取得股票
                                                                                    除認股價格
                                           日起,持有股票且提
              所得     股票面額原則 : 或作                               股票轉讓價格扣除               例外 : 若自取得股票日
                                           供該股票發行公司以
              計算     價抵充出資股款之金                                 相關尚未認列之成             起,持有股票且繼續任
                                           技術作價之智慧財產
              方式     額扣除成本費用                                   本費用                  職於該公司或提供該公
                                           權其應用相關服務累
                                                                                    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
                                           計達二年者,得以
                                                                                    累計達二年者,得以「取
                                           「取得股票日價格」
                                                                                    得股票日時價」或「轉
                                           或「實際轉讓日價
                                                                                    讓或撥轉日時價」孰低
                                           格」孰低扣除相關尚
                                                                                    扣除相關尚未認列之成
                                           未認列之成本費用
                                                                                    本費用
                                                                                      技術投資人得以轉讓價
              成本     個人得以股票面額或                                 中小企業或個人得
                                         個人得以轉讓價格之                                  格之 30% 認定
              30%    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                                 以轉讓價格之 30%
                                         30% 認定                                       高階專業人員須自行舉
              認定     金額之 30% 認定                                認定
                                                                                    證,核實認定
             註 : 如屬學研單位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歸屬其所有之智財權,其所取得之股票分配予我國創作人,
                我國創作人亦有緩課之適用,惟係做為創作人之薪資所得,並無 30% 成本認定之適用。



               勤業眾信的小叮嚀


               不論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或是產業創新條例,技術作價的所得原則是可遞延至該
               股票實際轉讓時再課稅。但必須特別提醒的是,若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選擇按取得股票日之價格或轉讓時
               的時價孰低來課稅。因此,需要注意能否符合特定條件來減輕稅負是件很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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