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勤業_Handbook創業時代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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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

                                     符合前開認定資格之下列相關費用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薪資
                                    與研究計畫能相互勾稽之研發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
                    適用範圍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 含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 支出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經專案認定之費用

                    施行截止         民國 118 年

                 註 : 個人或公司讓與或授權其研發所有智財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發支出」加倍減除,
                    惟公司僅能與該「研發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 )


            B、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法規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項目         研發支出
                    適用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抵減時點
                                 自費用支出年度起,抵稅年限為 1 年 (15%) 或 3 年 (10%)
                     及年限
                                     支出金額的 15% 或 10%
                    抵減率及             適用 15% 抵減率者,抵減年限為當年度,適用 10% 抵減率者,則抵減年限可
                    抵稅限制           延長為 3 年
                                     不得超過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3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至截止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認定研發活動是否符合抵減辦法之規定
                    審定資格             若有專為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
                                   式或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 含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 )、及與國
                                   內外公司共同研發支出,應併同提出專案認定





                                                                                                 四、租稅也有限時優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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