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IFRIC)發布第18號解釋「顧客移轉之資產」《IFRIC 18 Transfers of Assets from Customers》,該解釋主要係與公用事業相關,對於企業收取來自顧客之固定資產,使顧客可連接至網路或使企業可持續地供應顧客使用商品或勞務(例如電力、瓦斯或水之供應),IFRIC
18係釐清上述協議之會計規範。
IFRIC 18說明下列事項:
IASB觀念架構下,符合資產定義之情況:若顧客繼續對所移轉之資產具控制力,該移轉項目將不符合資產定義,即使該項目之所有權已移轉至公用事業或其他收取該項目之企業。
資產之認列及原始認列成本之衡量:若已符合資產定義,收取資產之企業應將之認列為固定資產,並依其原始認列時之公平價值衡量成本。
辨認企業為換取顧客移轉之資產應提供一項或多項分別可辨認服務義務。
履行服務義務時收入之認列:
² 若企業僅有一項服務義務,應於該服務提供時認列收入。
² 若企業有多項分別可辨認之服務義務,應將提供服務總價款之公平價值分配至各項服務,並依《IAS 18 Revenue》分別認列收入。
² 若企業有義務持續提供服務,收入認列期間通常依照合約之條款而定。若合約並未述明特定期間,應於不長於顧客移轉之資產可提供服務之有效年限內認列收入。
當顧客以支付現金購買資產而非移轉實體資產時之會計處理。
IFRIC 18應適用於企業在2009年7月1日(含)以後收取顧客移轉之資產;若顧客移轉資產時企業已取得該資產之評價及其他適用IFRIC 18之資訊,企業得提前適用IFRIC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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