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已發布IFRS 2『股份基礎給付』之修改,澄清集團內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會計處理。此項修改澄清集團內個別子公司於個別財務報表中應如何處理部分股份基礎協議,在這些協議下,子公司取得員工或供應商之商品或勞務,而其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公司必須支付對價。此修改明確說明:
無論集團內哪個企業個體負責償付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且無論該交易係以股份或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中取得商品或勞務之企業應認列該商品或勞務。
IFRS 2中所謂「集團」,與IAS 27『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中之定義相同,亦即,僅包含母公司與其子公司。
IFRS
2之修改亦同時將IFRIC
8『IFRS
2之範圍』與IFRIC
11『IFRS
2:集團及庫藏股』所包含的指引皆納入IFRS
2,因此,IASB已將IFRIC 8與IFRIC 11廢止。此修改適用會計年度開始日於2010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並且須追溯適用。企業得提前適用之。相關發布請按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