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B發布公平價值衡量指引之草案,以說明現行IFRSs要求以公平價值衡量時,企業應如何進行公平價值之衡量。此草案並非提議擴大公平價值衡量之使用範圍,但將會增加公平價值如何決定之揭露規範。此提案若正式採用,各準則中關於公平價值衡量之指引將由單一且統一的公平價值定義及非活絡市場公平價值衡量應用的正式指引取代。此草案的擬訂係以修改之美國會計準則SFAS 157『公平價值衡量』為起點,提案中公平價值定義與SFAS 157完全相同,且相關指引亦大多與US GAAP一致。
草案摘要
公平價值定義:IASB提議以退出價格(exit price)作為公平價值之定義,即「市場參與者於衡量日之正常交易中,經由資產之出售所收取之金額,或為移轉負債所支付之金額」。
最有利市場(most advantageous market) :資產或負債公平價值衡量係假設資產出售或負債移轉係於企業可得之最有利資產或負債交易市場中進行。
衡量之假設:衡量資產或負債之公平價值時,應以市場參與者可能用於估計該資產或負債價值之假設為基礎。
資產之最有效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 of an asset) :資產之公平價值衡量係假設該資產將售予能夠最有效使用該資產之市場參與者。
負債移轉之假設:負債之公平價值衡量係假設該負債於衡量日移轉予其他市場參與者。
首日利益/損失(Day one gains/losses) :在草案中列示之四種情況下,原始認列之公平價值衡量金額可能與交易價格不同。除非與該資產或負債相關之IFRSs另有規定,企業將認列上述差額產生之利益或損失。
評價方法:草案中提出評價方法之指引,包括市場不再活絡之特別指引。評價方法必須與「市場法」、「收益法」或「成本法」一致。企業應選擇在所處情況下最適合且衡量公平價值可取得充分數據的評價方法。
評價參數之層級(hierarchy of inputs to valuation):草案中提出公平價值之衡量等級,將用以衡量公平價值之評價技術中的參數區分為下列三個等級:
Ø
第1級(Level 1):相同資產或負債於衡量日之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未經調整);
Ø
第2級 (Level 2):除第1級之公開報價外,屬於該資產或負債之市場直接可觀察(如價格)或間接可觀察(如自價格推導而得)之參數;及
Ø
第3級 (Level 3):非基於該資產或負債之可觀察市場資訊之參數(非可觀察參數)。
揭露:草案中提出關於如何以公平價值衡量資產或負債之多項揭露揭範-「企業應揭露足夠資訊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評估用以產生衡量金額之方式及參數,以及對於大量使用非可觀察參數(第3級)之衡量金額,應揭露其對於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淨利之影響數」。
IASB對外徵詢意見將於2009年9月28日截止。新聞稿(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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