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摘要
提議修改內容包括以一類似方式取代現行IAS 39之金融資產除列規定,此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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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金融資產移轉的部分何時符合評估除列的要件,採用與現行規定相同之基準(列有部分額外指引,以闡述已知的應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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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控制測試,然而不像現行IAS 39,此項測試具其優先重要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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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許多與現行規範類似的除列結果(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移轉會有不同的結果,例如可隨時取得金融資產的再買回協議)。
然而,此提議方式與現行IAS 39不同處在於其專注於單一認列條件(控制),而非採用數個除列概念結合的方式。因此,此提議方式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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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風險與報酬保留程度之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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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轉付規定(pass-through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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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轉人對於移轉資產持續參與的範圍內(致未符合除列規定),其認列及衡量金融資產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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